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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17:30:53   发布者:轻徭薄税网

所谓评判就是将这样的意义表达出来,并且因此没有认知上的真假属性。

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赏罚的实施者与领受者一定是两个以上的人。即便如此,笔者与他的差距依然很大:本文不但认为这就是善自身的原初定义,构成了元价值学乃至全部人生哲学的出发点,而且还认为它没有简单到不能分析的地步,因为接下来就能问:有益之好或有害之坏是对谁而言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分析性地潜藏在上面给出的同义反复中了,因为有益肯定是对某个受益的东西来说的,不大可能像没有猫的微笑那样缺失落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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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当然,这句名言也有严重的片面性缺陷:只显摆了趋善的一面,却忽视了避恶的一面[16]。相反,即便我的评判是假的,它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不可能是纯主观的(因为它涉及客观的食品)。所谓评判就是将这样的意义表达出来,并且因此没有认知上的真假属性。事情很明显,如果我没找到好东西来满足我的某种需要,也就等于它的满足受到了阻碍,因此意味着我由于缺失善的缘故遭受到恶。例如,在他那部据说是元伦理学的开山之作中,摩尔一方面宣布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另一方面又断言善太简单了,不能下定义,结果一举终结了这个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③]。

[18] 西季威克也主张:说美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它作为美的存在不依赖于与任何灵智(mind)的关联,而仅仅意味着有某种对于所有灵智都有效的美的标准。由此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当一个事实与人发生关联,并且呈现出有益的价值时,它就是一个具体善。举例来说,倘若我把我认为白菜好吃的规范性评判与善自身的元价值语义说成一回事,甚至断言白菜就是善,善就是白菜,主张白菜很难吃的你会认同我宣布的善自身的这种元价值语义么?荒唐。

其次,如果在有益—可欲两位一体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东西对人具有的善恶价值也必然具有主观性——比方说,一个馒头的善恶好坏,除了取决于它本身的营养成分外,就还要取决于人们对它的意欲态度。理性是指人(或其它动物?)在心理中展开概念界定、判断推理、逻辑思维等活动的能力、过程和结果,此外别无它意,因此既不一定有普遍、必然的内涵,也不一定有特殊、偶然的内涵,更不会有客观内涵,而必然有主观内涵[23]。按照这种精神,一种以在人们心理之外客观存在的东西作为对象的理性认知以及价值评判,只有在符合这类东西的本质、因此具有客观性的条件下,才能成为真理。另一个也将贯彻始终的措施是:任何思潮的任何相关见解,在本文中只是构成了元价值层面上事实研究的例证,没有构成规范性层面上价值评判的对象。

其实,就连元伦理学也没有资格做出这种自我偏爱的规范性预设,否则它的解释就难以适用于现实中那些认为其它善比道德善更重要的人们——像主张信仰之善高于道德之善的虔诚宗教徒,或是主张实利之善优于道德之善的唯利是图者等等。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人类行为的趋善取向也无法以越俎代庖的方式将避恶取向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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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同情理解地说,这句名言也有一点相当深刻,这就是指出了人生的选择首先是在善恶维度上展开的:当好东西与坏东西摆在面前的时候,你会怎样做呢?不用细说,只要搞定了它们的善恶价值属性,你肯定会趋于你想要的好东西,避免你讨厌的坏东西,诸如喜香厌臭、弃暗投明之类。失败行为生成的恶本身,则是对主体陷入失败之恶给予的惩罚。这倒不是因为这种选择像人们爱说的那样违反人性或犯傻,而是因为它在分析性的意义上属于不可能:既然趋意味着想要得到,它指向的肯定是善,不会是恶。其次,作为客体的东西是最广义的东西,可以指对人有意义的任何对象,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质料的还是形式的,自然的还是社会的……。

相比之下,咱俩讨论白菜这玩意儿好不好吃,卡扎菲那小子是不是个恶棍,乃至由于英雄所见略有不同的缘故争得不可开交,则属于规范价值学的范围。比方说,当我试图在某个行为中达成贫贱之善的时候,我不仅会因此去除与它处在对应性关联中的富贵之恶,而且还会同时避免与它处在分离性并存中的安逸之恶、丰色之恶等——这回越发变态了,不是? 尽管趋善避恶在分析性层面属于同义反复的废话一句,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却有着生死攸关的重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善恶的语义内涵时,将尽力防止把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混为一谈的谬误。如果他基于这一点著书立说,人类思想史上便会隆重推出一种以好德而恶色作为主导理念的规范价值学思潮。

客观性   善和恶不仅是道德政治哲学的两个核心术语,而且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频繁运用的两个常见语词。这种互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对应性关联:缺失了某种善,会生成正相反对的某种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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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可欲之谓善的界定原本是从善也就是好的直觉直接衍伸而来,偏重于从主观心理角度强调:一旦发现了某个东西有好处,有助于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就会形成指向它的想要意向——亦即认为它值得意欲。首先,作为主体的人是最广义的人,既可以指作为单个人的个体,也可以指某些人结成的团体(小到家庭、团伙、社区,大到党派、民族、国度等),还可以指全人类构成的群体。

至于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的不同之处,最关键的一点是:元价值学主要从描述性和分析性的视角出发,解释人们是在什么样的语义内涵上理解运用好坏对错这类价值术语的。李四如果没满足自己的艺术需要,也就干瘪了他在艺术方面的存在。比方说,一个又香又甜的大馒头,就不见得对我来说铁定了是一种具体善,因为我在饥肠辘辘的时候会认为它真可爱,在肚儿圆圆的时候会觉得它无所谓,在减肥节食的时候又会发现它太讨厌。这种真理不但普遍必然地适用于所有这类东西,而且还普遍必然地对所有有理性者都有效,能够被他们一致接受而不会出现异议。比方说,虽然一刻松树作为某个砍伐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客观的,但一个梦境作为某项科研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却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或者说,作为概念,善是指值得意欲的有益之好——又叫可欲性。

的确如此,不是?或者你会冒天下大不韪地反其道而言之,硬把有益之好叫做恶,却把有害之坏叫做好?何必呢。[1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相比之下,善恶互动的另一种形式分离性并存更富于弥漫性,能够绵延在任何好东西与坏东西之间,不管它们是像生命之善与死亡之恶那样正相反对的,还是像丰色之善与缺德之恶那样不时勾搭的,或者是像勇敢之善与泻肚之恶那样风马牛不相及的,其特征则是各自为战,阵线分明:好东西总是肯定性地维系人的存在,坏东西总是否定性地损害人的存在。就此而言,无欲既不是可欲之善,也不是可厌之恶,而仅仅指中性的无善无恶。

问题在于,不管是谁,如果在自己的行为中不是趋善避恶,而是趋恶避善,他就不可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也无法维系自己想要的那种存在。当然,这里作为主观态度的想灭也是最广义的想灭,可以指人们以任何方式呈现出来的任何厌恶意向,从实际消灭的动手动脚,到仇视诅咒的动眼动嘴,再到连眼珠都不转过去的动心动念——又叫最高程度的轻蔑。

如果主体非人,好也能间接蕴含可欲性(老虎想要自己凶猛敏捷)。或者套用当代的时髦提法说:尽管都涉及善恶是非的价值术语,元价值学主要关注它们的事实性一面,试图澄清它们自身在表述人们的价值评判方面有什么含义。道理很简单:不但没人想要得到自己反感的坏东西,而且没人想要去除自己意欲的好东西。相比之下,善无法下定义与善是有益之好的命题,则是针对善的存在本身做出的两种事实性描述,旨在解释它有什么样的内涵,因此具有认知上的真假属性——如上所述,本文认为前一个命题假,后一个命题真。

规范价值学主要关注它们的价值性一面,旨在运用它们具体评判各种东西对于人们有什么意义。再从分离性并存的视角看,一个行为在趋于某种善的时候,不仅会因此避免正相反对的某种恶,而且还会同时避免主体讨厌的其它恶。

当我们说某个认知或评判具有主观性的时候,也只是指它存在于人们的心理中或是以某个主观的客体为对象,此外别无它意。那么,人为什么从事行为呢?因为有动机——驱使人们满足需要的意愿动力。

反过来看,倘若我避免了妨碍我满足某种需要的坏东西,也就等于我找到了有助于满足它的好东西,因此意味着我由于去除恶的缘故获得了善。在教科书或课堂中,它往往被当成经典加权威的教条,用来说明下面的深刻道理:只要人们没有能力改变某个事件——或者说拿它没有办法,不管它是自然界的偶发现象,还是人世间的心血来潮,都见证了物质世界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尽管碰上节日盛典便会祭出来的人工止雨杀手锏,其功能恰恰是试图以某些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让本来要下雨的老天爷无可奈何地下不下来。

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赏罚的实施者与领受者一定是两个以上的人。即便如此,笔者与他的差距依然很大:本文不但认为这就是善自身的原初定义,构成了元价值学乃至全部人生哲学的出发点,而且还认为它没有简单到不能分析的地步,因为接下来就能问:有益之好或有害之坏是对谁而言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分析性地潜藏在上面给出的同义反复中了,因为有益肯定是对某个受益的东西来说的,不大可能像没有猫的微笑那样缺失落脚处。[15] 当然,这句名言也有严重的片面性缺陷:只显摆了趋善的一面,却忽视了避恶的一面[16]。相反,即便我的评判是假的,它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不可能是纯主观的(因为它涉及客观的食品)。

所谓评判就是将这样的意义表达出来,并且因此没有认知上的真假属性。事情很明显,如果我没找到好东西来满足我的某种需要,也就等于它的满足受到了阻碍,因此意味着我由于缺失善的缘故遭受到恶。

例如,在他那部据说是元伦理学的开山之作中,摩尔一方面宣布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另一方面又断言善太简单了,不能下定义,结果一举终结了这个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③]。[18] 西季威克也主张:说美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它作为美的存在不依赖于与任何灵智(mind)的关联,而仅仅意味着有某种对于所有灵智都有效的美的标准。

由此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当一个事实与人发生关联,并且呈现出有益的价值时,它就是一个具体善。两者虽然在对象方面有所不同(趋善避恶可以指向任何具有善恶价值的东西,赏善罚恶则主要针对从事行为的人),在目的方面却是内在一致的:一个人奖赏善行的从事者(以善报善),是为了鼓励后者继续从事类似的善行,以求自己的存在滋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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